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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近日泸州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7号)精神,及时对全市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涉及三项工伤保险待遇.一是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1-4级的每月增加190元,5-6级(纳入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的每月增加153元;二是工伤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83元;三是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分别调整为2016年泸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据悉,泸州市已对符合此次政策的1484人进行了待遇调整,人均增加待遇 168.37元,补发了今年1-9月调整金额,确保了待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高效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