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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机关和参公单位 今年起参加工伤保险

  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西安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所有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用人单位,都应为本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按财政供养人员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初次缴费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
  按照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我市行政区域的市级用人单位及开发区不能办理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均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区县级用人单位在所属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的用人单位,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计算日期及发生工伤待遇支付时间均从2016年1月1日起算,并须于4月底前完成参保登记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人员发生工伤的,其待遇支付仍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