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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至24654元

  19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2018-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同时,缴存基数不低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不高于广州市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654元.
  根据通知,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据介绍,职工缴存基数等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通知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向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申请,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缴费.
  据悉,各缴存单位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年度调整手续,在此期间未完成年度调整的,应当继续按上一缴存年度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时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视作连续缴存;若因单位未连续缴存而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单位承担责任.2019年1月1日(含)后,仍未办理年度调整的单位,只有在完成年度调整后,才能按照申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汇缴、补缴新缴存年度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