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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就业的台胞本月可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4月18日,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本月起在盐城就业的台胞可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了,并同等享有使用权利.这标志着国家出台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惠台政策在盐城真正落地生效.
  通知明确,凡是在盐就业的台胞,所在单位和个人现在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台胞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服务大厅办理.具体需要的材料包括《台胞就业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户设立登记表》、单位为其缴经纳社会保险清册或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通知还规定,台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同时,在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