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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有新规

  近日,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对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作出新的规定,以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的这份《关于规范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职工本人因故不能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职工委托其配偶代办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字时的照片、结婚证或民政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职工委托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的,应提供委托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职工委托其配偶以外的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经法定机构公证的注明具体授权委托事项的授权委托公证书.
  此外,受托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除提供此项业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仅限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大厅面柜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通过网络渠道办理,且留存全套经代办人签字的纸质材料归档.
  通知强调,受托人持虚假代办证明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委托人参与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将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