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14日发布通知,上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和提取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额度.
通知表示,将用于支付房租和其他住房消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调整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上述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调整后,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频率,以及提取所需材料等要求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执行.
四、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