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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大病保险执行新政策

  今年3月1日起至明年年底,我市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多处调整: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66元,合规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调整为1.8万元,除此之外,大病保险报销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及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均有变化.
  根据《通知》,今后全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省每年公布的统一标准执行,今年为每人66元.大病保险直接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
  合规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有所调整.除纳入大病保险单独补偿范围的特药费用外,其他部分合规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今后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上一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一次.今年的起付标准调整为1.8万元,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起付标准不变,仍为6000元.参保居民纳入大病保险单独补偿范围特药费用的起付标准不变,仍为2万元,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仍不设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也有所调整.根据规定,除纳入单独补偿的特药外,大病保险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统一,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不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调整方面,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纳入单独补偿的特药费用仍执行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其他部分合规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支付比例也有调整(参看下图).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据了解,此次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年度也进行了统一.参保居民大病保险的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结算年度一致,由实际结算时的商业保险承办机构按居民入院年度的大病保险政策给予补偿.
  此次调整的政策从今年3月1日起执行,至明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