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调幅度较大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普调基本养老金: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7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调整后最高不超过755元;满700元及以上未达到106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调整后最高不超过1095元;满106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本次调整前,月基本生活费375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最高不超过410元;满375元及以上未达到4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调整后最高不超过470元;满45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2、按全部缴费年限调整退休(职)人员,按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特调基本养老金
1、在普调的基础上,在职期间经国家或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相应组织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970元的,一律增加到970元;2、在普调和上述特调基础上,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3、在普调和上述特调基础上,已退休(职)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分离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4、在普调和上述特调基础上,截至2007年6月30日,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重点倾斜调整基本养老金
此次上调将重点倾斜调整基本养老金。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职)科技人员。在职期间经国家或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副高级职称(包括按相应组织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的高级技师)退休(职)人员,在普调和特调基础上,月人均再增加50元;正高职称退休(职)人员月人均再增加60元。
2、1960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人员。按照全部缴费年限倾斜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在普调和特调基础上,全部缴费年限满35年,月人均再增加50元;全部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月人均再增加40元;全部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月人均再增加30元。
3、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退休(职)人员。
按照全部缴费年限倾斜再增加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在普调和特调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525元的,全部缴费年限满35年的,月人均再增加40元;全部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月人均再增加30元;全部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月人均再增加20元。调整后最高不超过525元。
退职人员,在普调和特调后,月基本生活费低于438元的,全部缴费年限满35年的,月人均再增加22元;全部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月人均再增加17元;全部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月人均再增加12元。调整后最高不超过438元。
以上3项按重点倾斜政策要求的调整,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不重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