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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失地农民获养老保险补偿

  为规范征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我市出台《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职责、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严肃工作纪律.
  为切实维护群众权益,《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兑付征地补偿款.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经清点各方签字确认并经被征地村群众同意后,可以一次性拨付给被征地群众及相关权利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部分,村(居)委会应在收到补偿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产权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款应足额拨付至村集体财务账户,由村(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具体使用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另外,为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通知》要求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要一并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应在征收土地报批之前足额拨付至社保专户,未足额拨付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关于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方式也有调整.《通知》明确,被征地群众有权选择对地上附属物和青苗实行包干补偿.由征地实施单位与村委签订地上附属物和青苗包干补偿协议,再由村委与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在包干补偿《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注明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包干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不再作为地上附属物,在国家和省未出台具体补偿标准前,按照《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