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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保新政策

  根据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公布的方案,从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65元的,按165元调整增加.
  在普调基础上,对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在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原工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另外,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据悉,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4月发放到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