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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济宁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最高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549元,最低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10元。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80%、60%,即4850元、3880元、2910元。
  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26%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8%;基本医疗保险按9%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单位按0.2%—1.9%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按1.5%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生育保险单位按0.5%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费。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9%的比例缴纳。
  市直各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中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相关表格,按规定填写,经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安排专人将有关数据上传至市社保局网站“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数据上传后,携带有关表格的纸质和电子版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等有关手续。
  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后,可直接通过网上或在征缴大厅办理缴费手续,按规定缴纳6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应根据省人社厅、市人社局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补缴1—5月份执行新缴费基数后差额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以便市社保局为2016年度退休的人员计发退休待遇。各参保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如实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