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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海阳市提高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集中投保时间从1月1日起至1月31日。
  2015年海阳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1000元(含补缴)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可在以上档次中自主选择,不得增设其他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领。2011年4月1日(新农保和城居保实施时)前达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如:1955年出生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应为5年,个人缴费不足2500元的(按最低标准计算),应补足个人账户养老金,才能在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享受每月75元的基础养老金;59周岁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市财政将对个人缴费继续实施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仅限具备一级、二级残疾证人员)每人每年全额补贴100元;每人每年个人缴费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标准的补贴60元;个人缴费2000元以上(含2000元)标准的补贴80元。年满16周岁-59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海阳市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