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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继续降低社保费率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社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通知指出,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通知要求,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通知提到,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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