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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市属福利机构内供养的无劳动能力

  昨天,北京市民政局下发通知,要求自2008年4月1日起,调整市属福利机构内供养的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无经济收入来源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并建立“三无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长效调整机制。
  据了解,过去市属福利机构内供养的“三无人员”生活费标准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现在则依据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绝对额,扣除因水、电、气成本上涨的因素,随生活费调整部分进行调整。
  市属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各类“三无人员”生活费标准调整情况●“三无”学生孤残儿童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430元调整到700元,增加270元;●“三无”其他孤残儿童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365元调整到580元,增加215元;●“三无”成年智障人员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调整到550元,增加200元;●“三无”精神病人员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调整到620元,增加270元;●“三无”老人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调整到600元,增加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