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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工伤保险费将与支缴率事故率挂钩浮动

  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广大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调动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精神,市人社局、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办法.
  办法中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在统计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工伤事故发生率为辅助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内适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这其中,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统计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事故发生率是指在统计期内,用人单位职工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这里的统计期,则指的是上上年度7月1日至上年度6月30日.以今年为例,就是从4月1日起,以各参保单位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指标,确定2018年度浮动费率.以后年度从每年1月1日开始实行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满一个统计期后,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
  按照办法规定,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下浮,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具体费率浮动档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核定.需要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存在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欠缴工伤保险费等情形,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
  考虑到有些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导致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增加的情况,办法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依据.
  在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职责,实施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发放、运营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