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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的标准是,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