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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初步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山东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经过三年磨砺,历经酝酿起草、征求意见、深入研讨、形成共识和部门会签等多个阶段,几易其稿,几经周折,于今年初出台并实施。
  《办法》明确了省级调剂金的性质、规模、上解、申请、调剂条件以及管理使用等政策。《办法》规定,省级调剂金是由各统筹地区按一定比例上解的工伤保险基金,专项用于补助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其规模为全省2个月支付能力,约为5.7亿元。各统筹地区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年度调剂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提取和上解。《办法》还明确了省级调剂金的拨付条件、审批程序和使用额度。对累计结余不足2个月、参保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等情况的,可申请调剂金,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
  这一制度的建立,既有利于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缓解个别地区基金的支付压力,又能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完善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更好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